昨天去看了一間位於信義路與光復南路的巷裡公寓,
其實房子本身裝潢的很漂亮,但房間有點小,我是看他位置不錯,
所以決定定下來,但是他卻要求我七月簽約,本來想說29號口試,
就可以搬進去,但事實上,的確是有點趕,結果我又付了5千元的定金,
呈現無可挽回的錯誤,我原本以為離開現場,但我晚上立刻打電話說我不要了,
可以要回我的錢,但後來發現,房東都是一個樣,金錢第一,
說什麼,都不肯讓我退錢,但這樣若他們租給別人應該就要還我錢壓!
我好難過唷!我以為只要立刻說了,就可以要回,但是卻這樣,
原來我想的太簡單了,如果說因為這樣我損失了五千元,真的是很不值得,
我真的太單純了,以為房東看起來很好,就真的很好=.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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